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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条款

第一条 - 定义

本条款中使用的各术语定义如下:
1.
"承运人"包括出具空运单的航空承运人以及承运或承诺承运货物或提供与相关航空运输有关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承运人,在此特指TracX Logis。
TracX Logis在此统称位于新加坡、韩国、日本和美国等各国的TracX Logis公司。
2.
"空运单"(以下简称"运单")是指由托运人或由TracX Logis代表托运人出具的用于国际货物运输的证明托运人与TracX Logis之间运输合同的契约,包括由TracX Logis的自动设备生成的任何类型的标签、运单或托运单,均受本条款约束。
3.
"运输",等同于"运送"一词,是指通过航空运输、陆路运输或包括海上运输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无论是无偿还是有偿的国际货物运输,指将货物从托运人指定国家的提货点运送至托运人指定国家的交货点后交付给收货人指定的收货人的所有行为。
4.
"货物"是指托运人委托TracX Logis进行国际货物运输的物品。
5.
"托运人",等同于"发货人"一词,是指其姓名出现在运单上作为与TracX Logis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的人。
6.
"收货人"是指其姓名出现在运单上作为承运人应向其交付货物的一方的人。
7.
"国家"包括在其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托管或其权力下的所有领土。
8.
"提货中心"是指在目的地国或出发地国设立的用于国际货物运输提货的场所。
9.
"提货服务"是指国际运输服务中从提货点到出发机场的地面运输。
10.
"送货服务"是指国际运输服务中从目的地机场或目的地国提货中心到收货人地址或其指定代理人地址,或在需要时到适当政府机构保管处的地面运输。
11.
"运费率"是指用于计算运费的单位费率。根据货物重量(或体积)设定,并由TracX Logis通常使用的运费率表公布。
12.
"关税"是指公布的运费率和运费以及与之相关的规定,构成本条款的组成部分。
13.
"天"是指包括节假日在内的日历天数:但在计算通知期限时,通知当日不计入,如果通知期限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期限应延至次日届满。

第二条 - 条款的适用

1. 适用范围

本条款适用于TracX Logis的国际货物运输。

2. 无通知变更

虽然本条款和适用的关税规定可能会在不通知的情况下变更,除非适用法律或政府法规或命令另有规定,此类变更应基于在变更时至少提前1周在主页上公布;但在运单出具日期之后的任何此类变更不适用于相关运输合同。

3. 效力

所有货物运输均应遵守运单出具之日有效的条款和适用关税规定。如本条款与承运人规则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以条款规定为准。

第三条 - 提供的服务

1.
货物应视为在TracX Logis提货中心接受时(如TracX Logis工作人员上门接受,则为接受完成时)由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接受。
2.
如TracX Logis认定货物的体积、内容和价格等不适合进行国际货物运输、提货和送货服务,可拒绝提供相关服务。
3.
TracX Logis可作为托运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或由收货人承担费用,将相关运输和送货委托给其他机构。
4.
TracX Logis应尽一切适当努力从任何托运人的地址提取货物并将该货物送达收货人的地址。

第四条 - 运单的制作

1. 托运人制作运单

托运人应按照TracX Logis规定的形式、方式和份数制作运单,并在TracX Logis接受货物运输时同时向TracX Logis交付该运单,如由TracX Logis代表托运人制作运单,托运人应通过电子数据等方式正确提交所有信息,以防止其中的记载或记载细节不合法或不正确。
托运人(客户)应正确填写运单的以下部分:
1.
托运人的地址、姓名或商号及电话号码;
2.
收货人的地址、姓名或商号及电话号码;
3.
货物的商品名称、数量和价格;以及
4.
运输特别注意事项。

2. TracX Logis制作、完成或更正运单

经托运人明示或默示同意,TracX Logis可制作运单。在这种情况下,除非有相反证明,应视为托运人制作了运单。如交付的货物运单未包含所有必需细节,或运单或其细节或声明有任何错误,TracX Logis有权尽其所能完成或更正运单,但没有义务这样做。

3. 细节责任

托运人应对因细节和声明的不规范、不正确或不完整而使TracX Logis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遭受的所有损害负责,无论是托运人制作运单还是TracX Logis代表托运人制作运单。

4. 运单的变更

由承运人以外的任何人部分损坏或更改的运单,TracX Logis可不予接受。

第五条 - 货物的接受运输

1. 货物的包装和标记

货物应适当包装,以确保货物能在普通处理程序中安全运输,且不会伤害或损坏任何人员、飞机、任何其他货物或财产。每件包裹应清晰持久地标明托运人和收货人各自的地址和姓名。

2. 禁止托运的货物

TracX Logis不接受运输以下货物:
1.
相关货物的运输、进口或出口被任何飞越、飞往、经过或停留国家的法律或法规禁止的;
2.
相关货物已被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或任何其他相关组织列为有害物质、危险货物或受禁止或限制的商品("危险品")的;
3.
相关货物未附带必需的运输单据的;
4.
相关货物可能危及任何人员、飞机、任何其他货物或财产,或对乘客造成滋扰的;
5.
假冒品、动物、金条、现金、有价证券、贵金属、武器、爆炸物、人体遗骸、色情制品或毒品等;
6.
相关货物单件重量超过30公斤的;
7.
相关货物单件最长边超过150厘米,或单件长宽高总和超过160厘米的;或
8.
相关货物包含其他被认为无法安全或合法运输的物品,如易腐烂或需要保温的货物。

3. 不遵守运输条件的责任

不遵守禁止托运货物运输条件的责任应由托运人承担,托运人应赔偿、保护并使TracX Logis免受因此类运输而导致或引起的任何损害。如无法向收货人交付任何货物,TracX Logis应以到付方式将货物退回托运人。
如托运人拒绝接收退回或无法退回给托运人,TracX Logis有权处置相关货物。托运人应支付货物退回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如退运费、关税、税费、仓储费和处置费。

4. 货物检查

TracX Logis保留打开检查货物内容的权利,但TracX Logis没有义务这样做。此外,此类检查行为并不保证相关货物的运输不违反任何飞越、飞往、经过或停留国家的法律或法规。

第六条 - 运费和费用

1. 适用费率和费用

本条款管辖的运输费率和费用应基于TracX Logis与托运人单独制定的运费关税的费率和费用。变更的运费应视为已被TracX Logis主页上公布的运费取代。

2. 未包含在公布费率中的运输服务

除非适用关税另有规定,公布的费率不包括以下服务的费用:
1.
关税、增值税、消费税、手续费和罚金,包括税费和公用事业费等
2.
货物包装翻新和修理费用
3.
将货物退回出发地的费用和
4.
其他服务费;

3. 运费和费用的计算基础

货物运费应以实际重量和体积重量中的较大者为准。
如转运货物超过托运人指定配送类型的标准尺寸或重量限制,可自动更改为其他配送类型,并向托运人收取更改后配送类型的运费。
托运人托运货物即视为委托TracX Logis测量货物尺寸,如因测量导致配送类型变更,配送费用的差额不予退还。

4. 适用部分

除非适用关税另有规定,费率和费用仅适用于从托运人指定接收地点接收到向托运人指定交货地点向收货人交付的运输。

5. 运输价值声明

托运人应在运单中对所有货物声明运输价值,此类运输价格声明应基于到岸价格(成本、保险费和运费条款)。

6. 运费和费用的支付

1.
运费和费用应作为总运费和费用,包括运费、清关费、仓储费、国内费用和所有费用。
2.
总运费和费用金额,或TracX Logis已产生或将产生的费用、公用事业费、税费、收费和垫付款,或应付给TracX Logis的任何其他款项,无论货物是否丢失或损坏,或未能到达运单指定的目的港,均应视为已全额赚取。
3.
托运人应保证支付所有运费和费用,以及因以下任何一项原因TracX Logis已支付或将产生的所有费用和罚金:
A. 非法在货物中包含法律禁止运输的物品;
B. 非法、不正确或不充分的包装、包裹地址标注或标记或货物描述;
C. 缺少任何出口许可证或任何必需的证书或文件;
D. 不当的海关估价;或
E. 重量或体积的错误声明。
4.
收货人通过接收货物或行使运输合同产生的任何其他权利,同意支付所有未付运费和费用、费用、罚金和罚款等,除非托运人已预付。但是,此类协议并不解除托运人支付相关金额的义务。TracX Logis对其拥有的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文件具有特别和一般留置权,用于支付到期应付的所有款项,如不支付,有权通过公开或私下销售处置货物或文件(但在此类销售之前,TracX Logis应以通常方式向运单所述地址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发出通知),并从此类销售所得中支付任何和所有此类金额。
5.
运费支付类型可能因使用的平台而异。对于智能配送服务,运费应从已收取的TxMoney中扣除,在TracX Logis必须向托运人退还配送费用的情况下,赔偿金可通过TxMoney支付。

7. 费用和预付费用(TxMoney)政策

1.
使用公司提供的服务的预付费用可通过以下任何方式购买:
A. 信用卡支付;或
B. 公司提供的任何其他方式。
2.
公司提供的预付费用支付方式可根据公司政策变更。变更时应通过通知公布。
3.
退款
A. TxMoney的退款申请仅限于会员注销时可以申请。
B. 会员注销时,如TxMoney余额低于10,000韩元,由于退款及汇款手续费的原因,将无法退款。
C. 会员注销时,如TxMoney余额为10,000韩元以上,将扣除5%的服务费后,统一在申请退款月份的次月15日进行退款。但是,会员注销时所有配送订单必须处理完毕。

第七条 - 货物交付

1. 到达通知

TracX Logis没有义务向收货人发出到达通知。

2. 交付地点

除非托运人或收货人与TracX Logis事先另有约定,收货人应在运单指定的地址接受交付并提取货物。

3. 向收货人交付

货物仅可交付给运单指定的收货人:但是,如果指定地点没有收货人或无法向收货人交付,除非与收货人有特别约定,向其代理人或被视为其代理人的任何人(为收货人接受货物的人,如收货人的经理、家庭成员或同事)交付货物应视为已有效向收货人交付。

4. 代理人接受时的身份确认义务

当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的代理人或被视为其代理人的任何人时,TracX Logis应确认实际接收货物的人。如托运人有要求,TracX Logis应证明谁接收了货物。

5. 收货人拒收

1.
如果货物抵达指定交付地点后,收货人拒绝接收货物,TraxLogis 将尽最大努力遵循运单上发货人的指示。若发货人未提供指示,或 TraxLogis 难以执行发货人的指示,TraxLogis 将通知发货人收货人拒收的情况,并自退回之日起最多储存货物 30 天。逾期后,货物将被整体或分批通过拍卖、自由出售或销毁方式处理。
2.
发货人应对因无法交付货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负责。如果货物被退回到出发国家的TracX Logis集货中心,而发货人拒绝支付或在退运后15天内未支付相关费用,TracX Logis可在10天前通知运单上记载地址的发货人处理意向后,通过拍卖或自行销售的方式处理全部或部分货物。
3.
在货物销售的情况下,TracX Logis可用销售所得支付TracX Logis及其他运输机构的预付款、费用及销售费用,如有余额将予以保管并等待发货人的指示。该货物的销售并不免除发货人对TracX Logis欠款的支付义务。

第八条 - TracX Logis的责任范围

1.
除非已证明货物的任何破损或损失是由TracX Logis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否则TracX Logis不对托运人、收货人或任何其他人的任何损害负责。
2.
如果证明货物的破损或损失应由TracX Logis负责,TracX Logis可在每票货物100美元的限额内赔偿,并应在出口申报价格或进口申报价格中较低者的实际损失金额范围内赔偿。某些转运段的赔偿限额可能更低。此外,对于TracX Logis提取后通过邮局发送的货物的赔偿,应按照邮局公布的损害赔偿规定进行。
3.
如托运人未在收货人接受货物之日起7天内通知部分损失或损害的事实,TracX Logis对货物部分损失或损害的赔偿责任应消灭。
4.
由于TracX Logis遵守适用法律、政府法规、命令或指示,或由于托运人、收货人或任何其他人未能遵守此类适用法律、政府法规、命令或指示,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任何超出TracX Logis控制的损害,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5.
如果已证明任何破损、损失或损害是由货物固有缺陷或特性造成的,TracX Logis不承担责任。托运人应遵守TracX Logis主页公布的包装指南标准,对于未按照包装指南包装的任何货物,TracX Logis不承担责任。
托运人和收货人应赔偿因托运人未能遵守本条规定而使TracX Logis遭受的损失和费用。
6.
TracX Logis应在货物到达TracX Logis提货中心后负责相关货物的运输。
托运人可在托运货物之日起14天内提出库存调查请求,为此托运人应提供调查所需的材料,如转运方式(包裹服务、提货)、混装订单号列表等。
如托运人转运之日起已超过14天或托运人未能提供充分材料,TracX Logis可拒绝调查请求,并对任何未入库货物不承担责任。
7.
TracX Logis对超出其控制的以下情况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不承担责任:
1)不可抗力(地震、暴风、洪水、雾、战争、飞机坠毁、出入境封锁、暴动、罢工等);
2)货物的性质、缺陷、特性或潜在缺陷;
3)托运人、收货人或任何第三方等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或疏忽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损害;
4)电力或磁力对电子产品或照片图像、数据、记录等造成的任何损害或删除;
5)品牌产品仿冒品或动植物检疫限制货物经裁定禁止进口后被销毁或退回的;或
6)由于提交数据错误而造成的关税多付等任何损害。

第九条 - 损害赔偿

1.
有权交付的人未提出异议接收货物是货物已按照运输合同完好交付的初步证据。
2.
如货物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害,有权交付货物的人应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承运人提交损害赔偿说明:
1)如货物发生任何损害或部分损失,应在发现后立即且最迟在收到货物之日起7天内提出;
2)如货物未交付(包括全部损失),应在货物应到达目的地之日起14天内提出:但对于邮局服务(EMS、K-packet等),应在60天内提出。
3.
TracX Logis在任何情况下对因货物破损或延误等造成的任何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损失、利息、效用、市场性降低等,无论承运人是否知道可能发生此类损失或损害,均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 适用法律

1.
本条款、运单或其他文件中适用的规定如违反适用法律、政府法规、命令或指示,此类规定在不违反适用法律、政府法规、命令或指示的范围内有效。
2.
如对本条款未规定的任何事项发生争议,应由双方本着诚信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协议,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3.
双方之间发生的任何争议或诉讼应适用出发国的适用法律。

第十一条 免责声明和弃权

本公司为其客户提供货物、服务和技术的流通服务("服务"),所有这些都受制于各管辖区的各种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务院实施的法规,以及其他适用管辖区的类似法律法规("出口法")。此类出口法限制向某些个人、公司和组织运送货物、服务或技术,并限制向某些国家和地区交付或协助交付货物、服务或技术,并对运送有许可或其他批准要求。本公司严肃对待遵守此类出口法,并已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完全遵守此类法律法规。但是,本公司提供服务的一个条件是,客户遵守所有出口法,并理解本公司不对任何违反行为负责。
客户证明其了解并遵守所有出口法,并对获取任何所需的出口许可证、许可或批准负有全部责任。通过请求服务,客户证明其对违反任何出口法负有全部责任,并应对此承担任何责任,并应赔偿并使客户、其管理人员、员工和代理人免于因违反此类法律而产生的任何索赔、责任、罚款、处罚或损失。
本公司保留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客户任何涉嫌违反出口法的行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i) 美国商务部,特别是工业和安全局 (BIS),(ii) 美国国务院,特别是国防贸易管制理事会 (DDTC),(iii) 欧盟内的适当机构,以及 (iv) 任何其他适用的国家和国际监管机构。
[第一部分:一般条件]
[第二部分:公司作为代理人]
[第三部分:公司与委托人]
[第四部分:免责声明和弃权]

第一部分:一般条件

适用范围

1.
(A) 在符合下文(B)项的前提下,本公司的所有服务,无论是否无偿,均受本条件约束
(i) 第一部分的规定适用于所有此类服务。
(ii) 第二部分的规定仅适用于本公司作为代理人提供此类服务的范围。
(iii) 第三部分的规定仅适用于本公司作为委托人提供此类服务的范围。
(B) 如本公司或代表本公司出具的带有"提单"(无论是否可转让)或"运单"标题或包含该标题的文件规定本公司作为承运人签约,则该文件中规定的条款在与本条件不一致的范围内应具有最高效力。
(C) 对本条件的任何变更、取消或弃权必须由本公司董事以书面形式签署。特此通知,任何其他人未被也不会被授予任何权力同意对本条件进行任何变更、取消或弃权。
2.
除在以下情况下本公司作为委托人外,所有服务均由本公司作为代理人提供:
(A) 当本公司执行任何货物的运输、处理或储存,但仅限于由本公司本身或其服务人员执行运输且货物实际由本公司保管和控制的范围,或
(B) 当在货物运输开始前,客户书面要求本公司提供由本公司指示执行部分或全部运输的人员的身份、服务或费用的详细信息,如本公司在收到此类要求后28天内未能提供所要求的此类详细信息,则本公司应被视为就该部分运输作为委托人签约,或
(C) 在本公司明确书面同意作为委托人的范围内,或
(D) 在法院认定本公司作为委托人行事的范围内。
3.
在不影响第2条普遍性的情况下,
(A) 本公司对任何性质的服务收取固定价格本身不能确定或证明本公司就此类服务作为代理人或委托人行事;
(B) 本公司提供其自有或租赁的设备本身不能确定或证明本公司就任何货物的运输、处理或储存作为代理人或委托人行事;
(C) 当本公司为客户或货主取得由本公司以外的人出具的提单或其他证明运输合同的文件时,本公司作为代理人行事;
(D) 就与海关要求、税收、许可证、领事文件、原产地证书、检验证书及其他类似服务有关或相关的服务,本公司作为代理人而非委托人行事。

定义

4.
在本条件中
(A) "公司"指KC国际物流集团公司,包括Korchina和KDS公司
(B) "客户"指应其请求或代表其本公司提供服务的任何人;
(C) "人"包括个人或任何法人团体;
(D) "货主"包括货物的所有人、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任何其他对货物有或可能有权益的人及其代表;
(E) "主管机关":在任何国家、州、市、港口或机场内依法组建并在其法定权力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法律或行政人员;
(F) "货物"包括公司提供服务的货物和非由公司或代表公司提供的任何集装箱;
(G) "集装箱"包括任何集装箱、软罐、拖车、可移动罐、平台、托盘或用于运输或集装货物的任何运输用具及其相关设备;
(H) "危险货物"包括具有或可能具有危险、易燃、放射性或有害性质的货物以及可能藏匿或滋生害虫或其他有害生物的货物;
(I) "海牙规则"指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署的《统一提单若干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规定;
(J) "指示"指客户的具体要求说明。
(K) "SDR"指特别提款权。SDR应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定义,其价值应按达成和解或判决之日计算。

客户的义务

5.
客户保证其为货主或货主的授权代理人,且其获得授权并接受本条件,不仅代表其本人,也代表货主接受。
6.
客户保证其对影响其业务开展的事项具有合理的了解,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买卖条款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其他事项。
7.
客户应提供充分且可执行的指示。
8.
客户保证货物的描述和详细信息完整准确。
9.
客户保证货物已适当包装和标签,但本公司已接受就此类服务提供指示的情况除外。

特别指示、货物和服务

10.
(A) 除非事先另有书面约定,客户不得向本公司交付或促使本公司处理或搬运危险货物。
(B) 如客户违反上述(A)项,其应对因货物或与货物相关而造成或遭受的所有损失或损害负责,无论如何产生,并应对因此产生的所有处罚、索赔、损害、成本和费用为本公司辩护、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且货物可在未经通知的情况下由本公司或在相关时间可能保管货物的任何其他人自行决定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C) 如本公司同意接受危险货物,而后本公司或任何其他人认为其对其他货物、财产、生命或健康构成风险,则可在未经通知的情况下由客户或货主承担费用予以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11.
客户承诺,在未事先书面通知需要温度控制的货物性质及需要维持的特定温度范围的情况下,不得交付此类货物进行运输,且如果是由客户或代表客户装填的温度控制集装箱,还进一步承诺集装箱已适当预冷或预热(视情况而定),货物已适当装入集装箱,且其恒温控制装置已由客户适当设置。如未遵守上述要求,本公司对因此类不遵守而造成的任何货物损失或损害不承担责任。
12.
除非客户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指示,否则不会办理保险,且本公司办理的所有保险均受承保保险公司或承保人的通常除外责任和条件约束。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本公司无义务对每批货物单独投保,但可在任何开放或综合保单下申报。本公司就办理保险而言是代理人,如保险人以任何理由对其责任提出异议,被保险人仅可向保险人追索,即使向本公司支付或本公司向其客户收取的保费费率可能与向本公司收取的费率不同,本公司对此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13.
除非事先收到书面指示并以书面形式接受,本公司无义务为任何法规、公约或合同之目的就货物的性质或价值或对交付的任何特别利益作出任何声明。
14.
除非事先另有书面约定或本公司签署的文件另有规定,与货物的付款交货或凭单据交货相关的指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且本公司的责任不得超过就货物错误交付规定的责任范围。
15.
除非事先另有书面约定货物应在特定日期离开或到达,本公司对货物的离开或到达日期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般赔偿

16.
(A) 客户和货主应就因以下原因产生的所有责任、损失、损害、成本和费用为本公司辩护、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i) 货物的性质,除非由本公司的疏忽造成,(ii) 本公司按照客户或货主的指示行事,或 (iii) 因客户违反保证或义务或因客户或货主的疏忽而产生。
(B) 除因本公司疏忽造成的范围外,客户和货主应就任何主管机关征收的所有关税、税收、课税、征费、保证金以及任何性质的支出负责,并就本公司因此产生或遭受的所有付款、罚款、成本、费用、损失和损害为本公司辩护、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
(C) 无论以何种形式提供的建议和信息,均由本公司仅向客户提供,客户应就任何其他人依赖此类建议或信息而产生的所有责任、损失、损害、成本和费用为本公司辩护、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
(D) (i) 客户承诺不得对本公司的任何服务人员、分包商或代理人提出任何向其施加或试图施加与货物有关的任何责任的索赔,如果仍然提出此类索赔,则应赔偿本公司因此遭受的所有后果。
(ii) 在不影响上述规定的情况下,每个此类服务人员、分包商或代理人应享有本条件所有规定的利益,如同这些规定明确为其利益而设。本公司在签订本合同时,就这些规定而言,不仅代表其本身,也作为此类服务人员、分包商和代理人的代理人和受托人。
(iii) 客户应就超出本公司在本条件条款下的责任范围的所有索赔、成本和要求,无论由谁提出或主张,为本公司辩护、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且在不影响本条普遍性的情况下,本赔偿应涵盖因本公司、其服务人员、分包商和代理人的疏忽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所有索赔、成本和要求。
(iv) 在本条中,"分包商"包括直接和间接分包商及其各自的服务人员和代理人。
(E) 客户应对运输前、运输中和运输后本公司或上述(D)项提及的任何人或船舶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集装箱)的损失、损害、污染、污损、滞留或滞期费负责,这些是由客户或货主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造成的,或客户应对此负责的其他情况。

费用等

17.
(A) 客户应在所有款项到期时立即向本公司以现金或约定方式支付,不得以任何索赔、反索赔或抵销为由扣减或延迟付款。
(B) 当本公司被指示向客户以外的任何人收取运费、关税、收费或其他费用时,客户应在收到要求证明和该等其他人在到期时未付款的证明后对此负责。
(C) 对于所有逾期未付给本公司的款项,本公司有权收取利息,按香港汇丰银行在此类款项逾期期间适用的基准利率上浮4个百分点计算。

公司的自由和权利

18.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本公司有权代表其本身或客户在未通知客户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A) 通过任何路线、方式或人员运输货物,
(B) 在任何船舶的甲板上或甲板下运输任何描述的货物,无论是否装入集装箱,
(C) 由任何人在任何地方(无论在岸上还是水上)储存、包装、转运、装载、卸载或搬运货物,时间不限,
(D) 在集装箱内或与任何性质的其他货物一起运输或储存货物,
(E) 履行其自身的义务,并采取本公司认为对履行本公司义务而言必要或附带的行为。
19.
(A) 如本公司认为出于客户利益有充分理由这样做,本公司有权但无义务偏离客户的指示,且不会因此承担任何额外责任。
(B) 本公司可随时遵守任何主管机关发出的命令或建议。本公司对货物的责任应在按照此类命令或建议交付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货物时终止。
20.
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公司或本公司使用其服务的任何人认为本公司义务的履行受到或可能受到任何妨碍、风险、延误、困难或不利因素的影响,且本公司或该等其他人无法通过合理努力避免,本公司可在向客户或货主发出书面通知后,或在无法合理发出此类通知的情况下不经通知,将其义务的履行视为终止,并将货物或其任何部分放置在本公司认为安全和方便的任何地方由客户或货主处置,此后本公司对货物的责任即告终止。客户应负责支付额外的运输费用、交付费用和储存费用以及本公司产生的所有其他费用。
21.
如客户或货主未在本公司或本公司使用其服务的任何人有权要求客户或货主提取货物的时间和地点提取货物或其任何部分,本公司或该等其他人有权将货物存放在露天或有遮盖处,风险和费用由客户独自承担。
22.
尽管有第20和21条的规定,本公司有权但无义务由客户承担费用(应要求支付)且对客户和货主不承担任何责任,
(A) 在向客户发出21天书面通知后,出售或处置本公司认为无法按指示交付的所有货物,以及
(B) 在不经通知的情况下出售或处置已经腐烂、变质或变化的货物,或处于即将这样做的状态,且这种状态已经造成或可能合理预期会造成对任何人或财产的损失或损害或违反适用法规。
23.
对于本公司占有的所有货物或与货物相关的文件,本公司对客户或货主任何时候到期应付的所有款项具有特别和一般留置权,且在向客户发出28天书面通知后,有权由客户承担费用且对客户和货主不承担任何责任出售或处置此类货物或文件,并从此类出售所得中支付任何和所有此类款项。
24.
本公司有权保留和收取货运代理人通常保留或收取的所有经纪费、佣金、补贴和其他报酬。
25.
本公司有权对客户和货主共同和分别执行客户在本条件下的任何责任,或向其追讨客户应付但在要求时未支付的任何款项。

集装箱

26.
(A) 如集装箱不是由本公司装箱或装填的,本公司对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内容物损失或损害不承担责任:
(i) 集装箱的装箱或装填方式,
(ii) 内容物不适合用集装箱运输,除非本公司已批准其适合性,
(iii) 集装箱不适合或有缺陷,但如果集装箱是由本公司或代表本公司提供的,本第(iii)项仅在以下情况下适用:不适合或有缺陷的情况(a)在没有本公司任何疏忽的情况下产生,或(b)经客户或货主或代表其行事的人合理检查后本应明显,
(iv) 如果集装箱在运输开始时未封箱,除非本公司已同意封箱。
(B) 客户应就因上述(A)项所涵盖的一项或多项事项而产生的所有责任、损失、损害、成本和费用为本公司辩护、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但上述(A)(iii)(a)项除外。
(C) 如本公司被指示提供集装箱,在没有相反的书面要求的情况下,本公司没有义务提供任何特定类型或质量的集装箱。

一般责任

27.
(A) 除本条件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对因以下原因产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不承担责任:
(a) 客户或货主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的作为或不作为,
(b) 遵守客户、货主或任何其他有权给予指示的人向本公司发出的指示,
(c) 货物包装或标签不足,除非此类服务由本公司提供,
(d) 客户或货主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对货物的搬运、装载、积载或卸载,
(e) 货物固有缺陷,
(f) 无论何种原因引起的暴动、内乱、罢工、停工、劳工停工或限制,
(g) 火灾、洪水或暴风雨,或
(h) 本公司无法避免且通过合理谨慎无法防止其后果的任何原因。
(B) 在符合第15条规定的前提下,无论如何造成,本公司对货物本身以外的财产损失或损害、间接或后果性损失或损害、利润损失、延误或偏离均不承担责任。

赔偿金额

28.
除本条件另有规定外,本公司的责任,无论如何产生,且尽管损失或损害的原因未经解释,不得超过以下限额:
(A) 对于不受下文(B)项规定约束的所有索赔,以下列两者中较低者为准:
(i) 货物的价值,或
(ii) 每公斤毛重100特别提款权,适用于丢失、损坏、错误发送、错误交付或引起索赔的货物。
(B) 对于本条件规定未排除的延误索赔,以本公司就延误货物收取的费用金额为限。
(C)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根据(A)至(B)项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每次事件或由共同原因引起的事件75,000特别提款权。
29.
(A) 赔偿应参照货物的发票价值加上已付运费和保险费计算。
(B) 如货物没有发票价值,赔偿应参照货物在交付或应当交付给客户或货主的地点和时间的价值计算。货物价值应按当前市场价格确定,如果没有商品交易所价格或当前市场价格,则参照同类和同质货物的正常价值。
30.
经特别书面约定并支付额外费用,可向本公司要求不超过货物价值或约定价值(以较低者为准)的较高赔偿。

损失通知、时效

31.
(A) 除非:
(i) 本公司或其代理人在下文(B)项规定的日期后14天内,或在客户证明无法在此期限内通知的情况下在该日期后的合理时间内收到任何索赔的书面通知,且
(ii) 在下文(B)项规定的日期后9个月内在第37条规定的适当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本公司收到书面通知,否则本公司应解除所有责任。
(B) (i) 如货物发生损失或损害,为货物交付之日,
(ii) 如货物延误或未交付,为货物应当交付之日,
(iii)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为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之日。

共同海损

32.
客户应就可能对本公司提出的任何共同海损性质的索赔为本公司辩护、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且客户应就此向本公司提供可能需要的担保。

其他规定

33.
任何通过邮寄送达的通知应视为在邮寄之日后第三天送达本公司最后所知的收件人地址。
34.
本条件规定的抗辩和责任限制应适用于针对本公司的任何诉讼,无论此类诉讼是基于合同还是侵权。
35.
如果任何法律强制适用于任何承担的业务,则就该业务而言,本条件应受该法律约束,本条件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本公司放弃其在该法律下的任何权利或豁免,或增加其在该法律下的任何责任,且如果本条件的任何部分在任何程度上与该法律相抵触,则就该业务而言,该部分应在该程度上被推翻,而不得进一步扩大。
36.
本条件中条款或条款组的标题仅供参考。

管辖权和法律

37.
本条件以及因本公司的服务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索赔或争议应受香港法律管辖并由香港法院专属管辖。

第二部分:公司作为代理人

特别责任和赔偿条件

38.
(A) 在本公司作为代理人的范围内,本公司不与客户就货物的运输、储存或搬运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其他实际服务订立或声称订立任何合同,而是仅代表客户通过与第三方建立合同关系确保此类服务,以便在客户与此类第三方之间建立直接合同关系。
(B) 本公司对上文(A)项所述第三方的作为和不作为不承担责任。
39.
(A) 本公司作为代理人时有权代表客户订立合同并采取行动,使客户在所有方面受此类合同和行动约束,即使偏离了客户的指示。
(B) 除因本公司疏忽造成的范围外,客户应就根据第38条在采购客户要求过程中订立的任何合同而产生的所有责任、损失、损害、成本或费用为本公司辩护、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

费率选择

40.
如根据承运、储存、搬运货物的人承担的责任程度或范围有不同费率可选,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否则在可选的情况下不会作出价值声明。

第三部分:公司作为委托人

特别责任条件

41.
在本公司作为委托人承诺履行客户指示的范围内,本公司承诺履行或以其自身名义促使履行客户的指示,且在符合本条件规定的前提下,应对自货物由其接管时起至交付时止发生的货物损失或损害负责。
42.
尽管本条件有其他规定,如果可以证明货物损失或损害发生的地点,本公司的责任应由任何国际公约或国家法律的规定决定,该等规定:
(A) 不得以对索赔人不利的方式通过私人合同偏离,且
(B) 如果索赔人就损失或损害发生的特定服务或运输阶段与实际服务提供者另行直接订立合同并收到如果适用该国际公约或国家法律必须出具的特定文件作为证据,则本应适用。
43.
尽管本条件有其他规定,如果可以证明货物的损失或损害发生在海上或内河航道且第42条规定不适用,本公司的责任应由海牙规则确定。海牙规则中提及的海上运输应视为包括内河航道运输,且海牙规则应相应解释。
44.
尽管有第42条的规定,如果货物的损失或损害发生在海上或内河航道,且船舶的所有人、承租人或经营人设立了限制基金,本公司的责任应限于分配给货物的该限制基金的比例。
45.
航空运输
如果本公司就货物的航空运输作为委托人,特此发出以下通知:
如果运输涉及最终目的地或在出发国以外的国家停留,可能适用华沙公约,该公约管辖并在大多数情况下限制承运人对货物损失或损害的责任。约定停留地点是要求路线下显示的地点和/或承运人时刻表中显示为该路线预定停留地点的地点(出发地点和目的地除外)。第一承运人的地址为出发机场。
46.
双方过失碰撞条款
本条件纳入BIMCO当前采用的双方过失碰撞条款。

第四部分:免责声明和弃权

本公司为其客户提供货物、服务和技术的流通服务("服务"),所有这些均受制于各管辖区的各种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务院实施的法规,以及其他适用管辖区的类似法律法规("出口法")。此类出口法限制向某些个人、公司和组织运送货物、服务或技术,并限制向某些国家和地区交付或协助交付货物、服务或技术,并对运送有许可或其他批准要求。本公司严肃对待遵守此类出口法,并已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完全遵守此类法律法规。但是,本公司提供服务的一个条件是,客户遵守所有出口法,并理解本公司不对任何违反行为负责。
客户证明其了解并遵守所有出口法,并对获取任何所需的出口许可证、许可或批准负有全部责任。通过请求服务,客户证明其对违反任何出口法负有全部责任,并应对此承担任何责任,并应赔偿并使客户、其管理人员、员工和代理人免于因违反此类法律而产生的任何索赔、责任、罚款、处罚或损失。
本公司保留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客户任何涉嫌违反出口法的行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i) 美国商务部,特别是工业和安全局 (BIS),(ii) 美国国务院,特别是国防贸易管制理事会 (DDTC),(iii) 欧盟内的适当机构,以及 (iv) 任何其他适用的国家和国际监管机构。

附则

第1条 施行日期

第6条7.3.及第7条5.1.修订条款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